(2016)最高法执监86号 | 某银行无锡分行执行监督案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济南某运输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奥达公司存放于钢材市场的螺纹钢5000吨予以查封。因被查封钢材已经以逍动抵押方式抵押予某银行无锡分行,无锡分行遂向济铁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就被查封钢材行使优先受偿权。济铁法院以无锡分行抵押登记证书中所列钢材存放地点与被查封钢材存放地点不一致、抵押手续不完备等理由,拒绝承认无锡分行优先受偿权。无锡分行向济铁中院申请复议被驳回,再向山东高院申诉亦未得到支持。在此情况下,本所律师代理无锡分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律师对策:

本所律师在代理本案过程中关注到一个重要事实,即无锡分行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已经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否定此项权利显然于法无据。案件代理过程中,本所律师即以此点为核心,重点强调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适用法律错误和程序性错误,并通过对浮动抵押特点的分析,述明抵押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存放地点与被查封钢材存放地点不一致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综上,代表无锡分行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纠正错误执行行为。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执行法院无权在执行程序中否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优先受偿权,并指出浮动抵押的特点在于抵押人将现有的及将有财产抵押予债权人,不能仅以登记存放地点将钢材地点也特定化,原审法院的观点有悖浮动抵押的法律性质。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采信无锡分行申诉理由,对山东省三级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全部予以撤销。